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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联支付与邯郸创科贸易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公布,法院裁定支付服务费及利息

2023-08-16 16:50 216 浏览

  ‌随着中国裁判文书网最新公布的一份判决书的出炉,有关通联支付与邯郸创科贸易之间的合同纠纷一审判决终于见光。这起案件源于分润、伪激活和流量费等利益纠纷,代理商邯郸创科贸易将通联支付告上了法庭。

通联支付被代理商告了 .jpg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的《邯郸市创科贸易有限公司与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5民初85545号】,我们可以了解到以下细节:

  在2020年3月19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名为《通联支付业务合作协议书》的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了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吸引符合相关条件的特约商户,并提供商户和终端设备维护服务。双方还签署了补充协议,明确了活动政策和费率等内容,活动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根据活动政策,乙方需购买机具,售价为99元/台,首付9元/台,余款分9个月每月10元/台还清。甲方向乙方拓展的商户提供收款服务,其中普通商户费率为0.55%,优享服务商户费率为0.49%,扫码及云闪付小额双免商户费率为0.38%。另外,根据签约政策,乙方采购的机具数量越多,商户的结算价格越低,并有达标奖励活动。此外,甲方还向乙方支付手续费分润、商户达标返现奖励以及流量卡服务费分润。

  然而,双方在利益分配上产生了分歧。原告邯郸创科贸易声称自己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通联支付未按约支付费用,并以伪激活为名扣除款项,构成违约。而被告通联支付认为,根据协议书,他们有权调整费率,并根据调整后的费率进行结算。他们表示,2021年3月之前的费用已支付,而之后的款项未付,但愿意支付未付金额15万元。

  双方还就流量卡分润台数存在争议。原告邯郸创科贸易认为,交易分润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而通联支付提供的分润台数与实际情况不符。此外,原告还指出通联支付在合同期内未提供足够的商户资源和流量卡,导致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业绩指标。

  经过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通联支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并应支付原告邯郸创科贸易15.42万元的服务费及利息。法院认为,通联支付未按约定支付费用构成违约,并且未能提供足够的商户资源和流量卡,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业绩目标。

  对于通联支付主张的费率调整权,法院认为通联支付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有权行使调整费率的权利。因此,法院驳回了通联支付的主张,并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通联支付支付邯郸创科贸易15.42万元的服务费及利息。这一判决结果对于合同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维护了合同的平等性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通联支付与邯郸创科贸易的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公布,法院认定通联支付应支付邯郸创科贸易15.42万元的服务费及利息。这一判决结果对于类似合同纠纷的解决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也提醒各方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各项权益和责任,避免后续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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